10月1日起执行!湖南常态化医保帮扶,让困难群众看病不难
发稿时间:2026-08-04 13:23:00 来源: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
8月3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常态化医疗保障帮扶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机制、探索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等,《通知》自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健全长效机制,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
为做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共享,各地医保、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比对机制,信息共享频次原则上每月不低于1次。县市区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在认定困难群众身份时,应准确采集其居民身份证信息,并将动态新增或退出等医疗救助对象变化情况按月反馈给同级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信息系统中动态做好身份标识并推送至同级税务部门,确保相关部门之间人员名单数据保持一致。
医保部门每月对困难群众参保情况进行比对,建立工作台账。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在认定困难群众身份过程中,配合做好困难群众参保动员工作。在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医保、税务、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重点做好困难群众参保缴费动员工作。
各地医保部门将会同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做好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患者监测预警,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的主动发现、动态监测、信息共享、精准帮扶工作机制。医保部门通过医保信息平台对参保人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的个人负担费用情况进行筛查,按月向相关部门推送预警信息,由民政、农业农村、残联等部门认定困难群众身份后,及时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优化待遇保障,发挥多层次减负功能
湖南省按规定分类资助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确保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医保参保率基本稳定。医疗救助对象在认定地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同缴同补,个人只需按规定缴纳应缴的费用;特殊情况在认定地外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依申请由认定地按湖南省资助标准予以资助。已经参加职工医保的医疗救助对象,不纳入参保资助范围。跨区域参保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非因个人原因停保断保的医疗救助对象,坚持“随参随享”,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不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
在大病保险上,继续实施大病保险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倾斜支付政策,确保将防止返贫致贫对象中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倾斜范围。
对于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对农村特困人员、农村低保对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救助比例原则上略低于农村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起付线按所在统筹地区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具有多重困难群众身份的医疗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就高不就低。已参保的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若新增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尚未参保,自参保后享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待遇之日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动态调出的医疗救助对象自身份退出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期间身份变动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原则上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
“一站式”结算,提供优质便利服务
按照“大病不出省,一般病在市县解决,日常疾病在基层解决”的原则,卫生健康部门推动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医保部门实行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在认定地市域内基层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转诊至认定地市域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经医疗机构确认身份信息后,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
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医疗救助对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除特殊情形外,依申请给予救助原则上应当在费用产生的12个月内提出。
医保、卫生健康部门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按照安全有效、经济适宜、救助基本的原则,引导医疗救助对象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优先选择纳入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保目录外费用负担。原则上,医疗救助对象在二级以下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不超过5%;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保目录外费用占比不超过10%。
湖南省医保局相关处室负责人提醒,医疗救助对象看病就医前,请务必先了解哪些是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需要转诊的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以免影响医疗救助待遇享受。(全媒体记者 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