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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霞:强化农业行政执法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发稿时间:2018-12-01 08:45:00 来源: 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的关键环节,是实现政府职能、保障相对人权利、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40年,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我国的农业管理逐渐向“执法型”“法治型”转变,政府管理逐渐由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转变,农业行政执法成为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并得到不断强化。

  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不断发展完善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不懈努力,我国农业执法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执法体系从无到有;农业生产从完全通过政策调整到法律成为调整手段之一;农业管理方式从粗糙的“命令式”行政管理走向重视“程序性”“参与性”的执法;执法程序从不公开、不透明走向公开透明;执法机构从臃肿、人浮于事走向精简、注重效能;执法从运动式的执法走向注重常规与专项行动结合的执法;执法形式从单一式发展为综合式。

  执法领域不断拓宽。农业行政执法领域由最初的种子、农药、肥料等农资监管领域逐步延伸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等领域,基本实现农业农村各行各业行政执法的全覆盖。

  执法主体实现法定化。改革开放初期,农业法律法规的内容大多是宣言性的、指导性的,农业执法主体并不明确。随后,法律规定不断明确化、具体化。2002年修改的《农业法》,确立农业综合执法的法律地位,综合执法逐渐成为“依法治农”的主要手段。目前全国县级农业综合执法覆盖率达到99%,初步形成上下贯通、运行有效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

  执法职能逐步扩大。原农业部从1999年开始开展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为内容的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行政处罚权得以整合。除行政处罚权之外,农业行政执法还承担监督检查、涉农民事纠纷调处、检验检测等职能。2011年以来,农业综合执法队伍成为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力军。2016年新《种子法》明确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执法主体地位,并赋予农林执法主体行政强制权。

  执法行为实现规范化。行政执法与行政相对人关系最为密切,最经常、最广泛地涉及相对人权益,也最易于侵害相对人权益,因而这类行为的实施直接影响到人民对政府的评价和对政府的信任。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相对人的通知权、陈述意见权和申辩权等程序权利,并首次引进听证制度。为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自1999年开展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以来,原农业部出台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指导农业执法行为,规范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写作,加强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这些制度对于执法管理起到重要推进作用。原农业部还颁布《农业部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和《农业部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确保农业行政处罚公开透明。在实施农业处罚行为时,执法部门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听取相对人的意见和申辩,并及时受理相对人提出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和行政复议申请,确保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和结果的公开、透明、合法。

责任编辑:杨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