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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修改,您想了解的都在这儿

发稿时间:2019-01-02 09:04:44 来源: 中国农业新闻网

  29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闭幕会上,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演进史翻开新一页。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出席发布会,共同回答与这部法律有关的问题。

  修法正当其时

  为何此时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在回答记者的提问时,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表示,这次修改法律主要是基于三个方面考虑:适应新时代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要求;把党对新时代农业农村工作的一些重大部署和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总结和确认地方实践探索与创新经验,并上升为法律。

  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迅速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针对这种状况,党中央明确将过去的“两权分离”制度创新为“三权分置”。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更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介绍了本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来龙去脉之后,何宝玉说:“这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都将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强化权益保护

  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近年备受社会关注。这次修改的法律对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做了哪些新规定?何宝玉特别介绍说,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增加一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另一项修改是删除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农户,也可以自愿有偿地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他进而解释说,从目前大部分情况看,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总体上看,我国的城镇化也好,还是农民进城后的市民化也好,都是一个长期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对此要有历史耐心。

  细说三权分置

  落实承包地“三权分置”是本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重头戏,那么修改后的法律是如何体现“三权分置”的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明,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在总则第9条中,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表达了整个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就是承包方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流转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就是由他人经营的实现方式,在第9条中作了基本规定,由此引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二是关于流转的方式。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三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修改后的法律第41条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四是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依照新修改后的法律第47条规定,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责任编辑:杨维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