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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节水是根本出路!四部委解读《节约用水条例》

发稿时间:2024-03-29 09:30:00 来源: 农民日报

  3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即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的《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

  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是我国的基本水情。虽然我国水资源总量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水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35%,全国有近三分之二的城市不同程度缺水。

  “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节水是根本出路。”水利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水利部门与各有关部门一道,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持续推进农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用水效率大幅提升。相比2014年,202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近一倍的情况下,用水总量总体稳定在610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分别下降41.7%、55.1%,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从0.530提升到0.576,非常规水利用量扩大到211亿立方米,用水效率和效益不断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不断增强。

  水利部相关负责人强调,我国水资源短缺形势依然严峻,用水粗放、浪费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用水管理有待加强,节水措施有待完善,激励政策有待健全,监督力度仍需加强。制定《条例》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3月20日正式公布,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条例》共六章五十二条,主要规定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节水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和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水机制。二是加强用水管理。编制节水规划,制定用水定额,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对重点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等。三是完善节水措施。包括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发展节水灌溉等;要求工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等。四是强化保障和监督。包括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水项目的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发展节水服务产业,支持开展水权交易,实行节水责任制和节水考核评价制度等。五是对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司法部相关负责人指出,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围绕这个立法目的,《条例》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四点:

  一是立足基本水情。人多水少、水资源分布不均衡是我国的基本水情,《条例》在制定中非常核心的一点,就是进一步增强水资源刚性约束,确保人口、城市、产业发展和水资源的承载能力相适应。

  二是力求全面系统。节水是系统工程,《条例》作为节水方面专门的行政法规,需要对节水工作进行全方位规范,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全面系统的节水制度体系,《条例》既管生产用水,又管生活和生态用水;既涵盖农业节水、工业节水,又涵盖城市节水;既加强用水管理,完善节水措施,又强化对节水的监督和保障;既强调节流,又注重开源,在节约常规水的同时促进非常规水的利用。

  三是确保切实可行。法律法规要真正地落地实施,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超越发展阶段。实践当中,节水工作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条例》制定当中坚持把握好度、掌握好分寸,对能够做到的,提出明确要求;难以完全做到的,鼓励做到或者要求优先去做;做不到的,暂时不作规定。目的就是力求既严格规范,又要确保切实可行,能操作能实施。

  四是做好制度衔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比如水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等,都从不同角度对节水作了相应规定。在《条例》制定中,我们坚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衔接,推动形成制度合力。在节水工作实践当中,既要执行《条例》的规定,也要执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作者: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锐

责任编辑:蒋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