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民主新风起阡陌
发稿时间:2018-12-07 06:52:00 来源: 中国农业新闻网—农民日报
一条农民自主创造与国家指导规范的互动之路
“这些年村里不断拓展村民自治文化效应,举办乡村旅游节,吸引了很多游客。”站在村头那棵百年大樟树下,合寨村村主任兰锋笑着说,“谋划好乡村振兴蓝图,带领乡亲们共同致富奔小康,就是我们致敬改革开放40周年的最好方式。”
樟树不语,却是历史的见证者。1980年2月5日,广西宜山县合寨村果作屯召集村民选举村干部,在五人合抱的大樟树下,村民用卷烟纸做选票、竹米筒作票箱,以无记名差额选举的方式,选举产生了我国第一个村民委员会,成了我国“村民自治第一村”。
如同小岗村民摁下红手印开展“大包干”一样,广西合寨村的村民自治也是迫不得已的自发之举。
1979年春,合寨村村民自发开展包产到户,原本负责生产生活管理的生产队干部一下成了“空架子”。而地处三县交界地带的合寨村,治安本就一般。分田过后两三个月,村庄治安乱象就开始冒头:聚众赌博,偷盗成风,乱砍滥伐,甚至还有人拐卖妇女。
果地屯、果作屯两个自然村村民率先自己组织起来,成立治安联防队,村外搞好防范、村内自我约束,社会秩序很快就稳定下来。看到好处的村民要求将这一组织固定下来,但带头人既没有上级授权,也不能自我任命,群众选举就成了必然选择。
“城市人叫居民,有居民委员会。我们是村民,就叫村民委员会。”合寨小学教师蒙光新的提议得到了大家的响应。村委会班子沿用过去生产队的设置,主任一正二副,再加上一个会计和一个出纳。
就这样,刚刚吃上饱饭的合寨村村民,在懵懵懂懂中定下了村委会的名称、架构、职能和选举方式,集体修改讨论通过了“村规民约”,揭开了中国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幸福生活”的序幕。
广西宜州地区建立村委会的做法很快就引起了中央有关领导同志和部门的重视,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和民政部相继组建调查组赴宜州调查。1981年8月,中共中央36号文件明确指出,近年来有些地方建立的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经验是成功的,要有计划地开展试点。
仅仅在4个月之后,在农村设立村民委员会就被写进了1982年新修订颁布的《宪法》,确立了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宪法地位,对于村民自治的发展具有决定性意义,标志着国家以制度安排形式对农村基层治理体系作出调整。
1987年11月22日,是一个值得纪念的日子。被称为村民自治“灵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获得通过。这部试行法从起草到通过用了近5年时间,上了全国人大1次全体会议、3次常委会议,其间激辩争议在建国以来的立法史中也是少有的。
此后10年,村民自治试验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这一时期,农民的民主创造精神得以充分发挥,呈现出“百花齐放,争奇斗艳”的喜人局面:建立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解决民主决策问题;建立村务公开制度,解决民主监督问题;制定村民自治章程,解决村民自我管理问题;建立村委会选举秘密划票室,确保村民表达个人意愿……“村民自治完成了从上到下制度体系框架的搭建,认识从分歧较多到逐步统一,实践从示范探索到基本普及。”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司长陈越良说。
据介绍,截至1995年年底,全国共确定村民自治示范县(市、区)63个,示范乡镇3917个,示范村82266个。民政部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将村民自治概括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并被写进了党的十五大报告,上升为规范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基本要求。
1997年,试行10年之久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修订通过,正式成为国家法律。该法大量吸收了农民群众在民主选举方面的实践创造,将“海选”模式、实行差额选举、设定罢免程序等变成法律条文,民主选举成为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