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年4月24日,湖北省秭归县无人机培训基地,学员们正在参加无人机飞行训练。
提及两年前被一架失控的农用无人机“扑”伤的经历,湖北省秭归县郭家坝镇48岁村民陈红波至今心有余悸:“无人机翼展两米多,螺旋桨一下把我扑倒在路边水沟里。”打了一年多官司后,他拿到14万元赔偿款,但左手大拇指功能受限,手臂上的疤痕仍清晰可见。
近年来,农用无人机凭借灵活、省时、省力等优势,能高效完成喷洒农药、吊运农产品等工作,成为农业领域“好帮手”。农业农村部2026年1月公布的数据显示,2025年,我国农用无人机保有量超30万架,年作业面积超4.6亿亩。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农用无人机快速推广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的安全事故偶有发生,需要引起社会各方足够关注,加以有效防范。
操作不当“伤人伤己”
2024年2月25日,陈红波受邻居邀请到橘园帮忙摘柑橘,当地一家无人机农业社会化服务公司参与转运。中午时分,飞手张某未将无人机螺旋桨固定好,无人机起飞时失去平衡,盘旋着冲下来。陈红波躲闪不及,被螺旋桨碰伤。
陈红波被送至医院救治。住院治疗31天后出院,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记者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发现,不少地方都有农用无人机伤人引发诉讼的案例。
2024年8月的一天,山东省平度市,农户张某雇佣持证飞手刘某为自家玉米地喷药。然而,在操作无人机时,刘某没有在无人机起飞、降落点周边设置警示标志。喷药结束后,刘某启动无人机降落程序,在看到村民吴某驾驶载着张某的三轮电动车向无人机降落方向行驶的情况下,既没有作出提醒,也没有及时操控无人机停止降落,结果高速旋转的桨叶将张某头部割伤,致其当场死亡,吴某右侧头面部及右侧肩部被割伤。
平度市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飞手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农用无人机若操作不当,不仅会伤及他人,也会伤及飞手自身。”武汉大学社会学院博士郑佳鑫两年前开始关注农用无人机飞手这一新兴职业,在安徽、湖北两省对多名飞手进行过访谈。有飞手讲述,自己在作业时腿部、后背被无人机螺旋桨划伤。还有一名飞手和同伴在给农田喷洒农药时中毒,送医救治。
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门用于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活动。
然而,飞手用无人机“吊运”人员的事件也曾发生。2026年3月19日,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吊销违法载人飞行人员操作证书的公告》,其中显示,郑某此前在重庆奉节县某柑橘园使用农用无人机吊运人员上山,离地高度达10米以上,险象环生。
农用无人机监管纳入检察公益诉讼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一些农用无人机若操作不当,也会造成经济损失。
在湖北省秭归县,农户向某流转100亩土地发展黄桃产业。经过四五年养护,桃树迎来收益期。2024年4月,向某发现,有陌生无人机在桃园上空喷洒农药。想到此前园内桃花出现大面积异常枯落,向某选择报警。
经查,飞手邹某、谭某受当地村委会雇请,多次操作无人机对油菜进行飞防作业,因疏忽将向某约40亩黄桃林圈进作业范围,造成经济损失。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向某将村委会及两名飞手诉至法院。
“无人机飞行区域缺乏审核机制,事发后受损方面临举证难、定损难。”秭归县人民法院法官向丰军表示,对这类案件,基层司法部门大多以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秭归县人民法院九畹溪人民法庭结合实际,提出赔偿“5万元+1年无人机飞防服务”调解方案。经协商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湖北一些地方检察院将农用无人机操作监管纳入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秭归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中发现,当地发生农用无人机在吊运果子过程中损害电力设施等安全事故,于是展开调查,走访果农、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经信局、无人机销售商以及无人机操作员等。经调取资料,检察官研判发现,事故主要原因在于无人机飞手培训不规范,操作技能掌握不足,同时还存在无人机登记管理不规范、电力线路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当地检察院将此案作为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2026年1月26日,四川乐山峨眉山市青春村,持证飞手李某为图方便,在吊装木材时违规超限高飞行,试图直接飞越60米高的高压线,结果导致变压器跳闸,造成周边区域大面积停电。当地警方立案调查发现,飞手李某在多次作业中均存在超限高行为。
“农用无人机若操作不当,还可能对空气、土壤、地下水源造成污染。”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蔡韵持续关注农用无人机使用情况。她认为,与地面机械相比,农用无人机施药效率更高,但如果作业时对农药、化肥等制剂的使用剂量过高、方式不当,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危害,需引起足够重视。
牢牢守住低空安全底线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用无人机产业发展,在政策扶持、规范管理等方面持续发力、同步推进。
针对农用无人机管理,《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实名登记、强制保险、作业范围、飞行高度、速度、航线半径、飞行数据接入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作出明确规定。
该条例规定,未取得操作证书从事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作业,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5年1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和农业农村部研究制定《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培训管理规定(试行)》,其中明确,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厂家对飞手进行培训,可由厂家直接组织培训,也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培训。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本辖域内培训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当下存在部分生产厂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问题。”蔡韵表示,不少农用无人机操控员由厂家自行培训、考核、发证,存在监管难问题。此外,现行规定的20学时培训时长标准偏低,导致一些操作人员实操练习和应急训练不足。
在蔡韵看来,对飞手的培训与考核是第一道防线,必须从源头强制规范标准,比如,要求培训全程留痕、电子档案可追溯,若无记录视同未培训;明确厂家、培训机构发证终身负责制,一旦造假予以重罚,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与此同时,需加大农用无人机违规使用监管处罚力度,存在无证、违规操作、未避让、未检查设备、操作失误等情形的,飞手承担主要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浙江大学数字农业农村研究中心主任何勇教授介绍,近年来,无人机行业发展迅猛,我国已成为农用无人机行业的领军者,使用规模、作业面积等均位居全球前列。
何勇说,农用无人机在我国智慧农业和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了飞防(一般指用无人机来打药、施肥——记者注)、信息感知、运输等功能,农用无人机还可应用于作物长势监测、农田测量、光伏板清洗等多个场景。
“我国农用无人机产业正从初期发展走向规范做强阶段。”何勇认为,当前亟须加强监管。比如,提高农用无人机的生产准入门槛、产品质量、安全性能、防护性能;加强立法,规范飞手的培训、考核过程。“监管环节必须跟上。”他强调。
何勇说,由于无人机的载重量有限、药剂浓度相对较高,要对施药的安全性严格把关。当下,农用无人机田间作业对于高度、风速、避让、警戒、飘移等缺少强制性控制标准,基本依靠飞手经验,缺乏判断合规与否的明确依据;对于飘撒药害、邻田减产、作物损失等问题,需进一步加强与完善统一定损方法、赔偿基准和专业鉴定机构等。
眼下,湖北秭归峡江两岸正值“橙黄橘绿时”,当地夏橙迎来集中采摘、吊运旺季。此前,秭归县司法局发起、开展针对“飞手”的法律风险专题普法培训明确要求:无人机须实名登记,飞手持证上岗,作业提前报备,并须投保足额第三者责任险。从作业前的勘察报备、作业中的严控风险到事故后的规范处置,精准补齐从业者的法治短板,牢牢守住农用无人机安全底线。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朱娟娟 雷宇